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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0-01-11

   

   一、起草背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992年10月7日公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促进医疗领域的人员交流合作发挥了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学领域技术和人才的国际间交流合作日益加深,特别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发展趋势,对外国医师来华执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新的发展要求。为此,我委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情况我委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组织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院管理和临床专业等领域的专家反复论证,按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学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客观和规范评价外国医师能力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有利于促进高水平外国医师来我国执业并进行交流合作的原则,起草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38条,分为六章。主要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定义和范围、申请和审核、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加大了管理力度,提高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如下:    (一)关于定义和范围。明确了调整对象为取得外国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    (二)关于申请和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分为临床学术交流、短期行医和长期行医3种情形,对每种情形的执业期限、需具备的条件等规定了明确的要求。其中,临床学术交流需要医疗机构与外国医师签署协议书,实行备案制;短期行医需要通过我国业务水平和语言水平评估;长期行医需要通过我国医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执业规则。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职责,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可以从事临床和口腔类别医疗活动,并应当遵守我国医疗执业规范并符合医师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规定医疗机构是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第一责任人。增加了对短期行医资格的注销注册等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注册或未按规定行医的外国医师以及邀请、聘用未经注册外国医师的医疗机构,均设定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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