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来源:三河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3-12-18
【标准原文】
【标准释义】
1.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求: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评估内容:
医疗废物处置无害化,从分类到处置过程符合国家要求。
结果 | 内容 | 档次 |
全部符合 | 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符合国家要求。 | 9-10 |
大部分符合 | 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符合国家要求。 | 7-8 |
部分或全部不符合 | 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符合国家要求。 | 0-6 |
检查点位:
【标准原文】
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标准释义】
(1)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评估内容:
医疗废物处置厂达标排放。
结果 | 内容 | 档次 |
全部符合 | 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 9-10 |
大部分符合 | 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 7-8 |
部分或全部不符合 | 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 0-6 |
检查点位:
【标准原文】
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标准释义】
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有专人或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消杀、转运、处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评估内容: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管理规范,标识明显。
结果 | 内容 | 档次 |
全部符合 |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具有管理制度;各类医疗废物标识明显;具有医疗废物转运台账。 | 9-10 |
大部分符合 |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具有管理制度;各类医疗废物标识明显;具有医疗废物转运台账。 | 7-8 |
部分或全部不符合 |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具有管理制度;各类医疗废物标识明显;具有医疗废物转运台账。 | 0-6 |
检查点位:
【标准原文】
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标准释义】
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评估内容:
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结果 | 内容 | 档次 |
全部符合 | 医疗污水处理方案;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监测);使用含氯消毒剂和非含氯消毒剂消毒,应监测总余氯、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厂家提供的消毒因子检测方法对消毒后污水进行监测。 | 9-10 |
大部分符合 | 医疗污水处理方案;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监测);使用含氯消毒剂和非含氯消毒剂消毒,应监测总余氯、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厂家提供的消毒因子检测方法对消毒后污水进行监测。 | 7-8 |
部分或全部不符合 | 医疗污水处理方案;医疗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监测);使用含氯消毒剂和非含氯消毒剂消毒,应监测总余氯、应根据相关标准和厂家提供的消毒因子检测方法对消毒后污水进行监测。 | 0-6 |
检查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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