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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医疗废物处理专项标准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南方都市报、湖南热点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26

经过了新冠疫情给医废处置带来的挑战,我国首个医疗废物处理专项标准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是我国首次针对医疗废物处理出台专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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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鼓励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临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相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产生量小,单独建设焚烧设施成本并不划算,也会给监管造成麻烦,所以目前鼓励医废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合并建设。大型处置设施可以使用更好的污染治理设备,更加精准地控制工艺参数,保证后续污染排放达到较低水平,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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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在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例如,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不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贮存温度≥5℃时,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焚烧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防止运行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焚烧炉排气筒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5 米以上。

《标准》规定,重大疫情等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将按照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执行。其中特别强调,“疫情期间废水排放应符合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要求或疫情期间的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符合国家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废物焚烧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标准的小型焚烧炉”会列入淘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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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关口,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是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二次污染的关键。新《固废法》明确了对医疗废物的监管要求。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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